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。为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》,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。2002年修订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后,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,制定了第二版《三次产业划分规定》。2011年,国家统计局在修订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—2011)的基础上,制定了第三版《三次产业划分规定》。2018年,国家统计局又根据新颁布的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—2017),对第三版《三次产业划分规定》进行了修订。
第一产业是指农、林、牧、渔业(不含农、林、牧、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)。
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(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),制造业(不含金属制品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),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,建筑业。
第三产业即服务业,是指除第一产业、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。第三产业包括:批发和零售业,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,住宿和餐饮业,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金融业,房地产业,租赁和商务服务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,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,教育,卫生和社会工作,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,公共管理、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,国际组织,以及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中的农、林、牧、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,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,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。
三次产业的划分大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的顺序依次归类,其中,比较特殊的是,将A门类“农、林、牧、渔业”中的大类“05农、林、牧、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”,B门类“采矿业”中的大类“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”,C门类“制造业”中的大类“43金属制品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”等三个大类界定为第三产业。
转自:https://www.stats.gov.cn/zs/tjws/tjbz/202301/t20230101_190376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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